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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 債 權 人 祥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何美 債 務 人 日昇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中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昇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日昇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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