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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60號 債 權 人 冠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晏廷 債 務 人 建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列舉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列舉式■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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