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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95號 債 權 人 僑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苗 債 務 人 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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