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95號
債 權 人 僑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子苗
債 務 人 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向該管
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