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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8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540號 債 權 人 宏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公司用印。 二、增列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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