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540號
債 權 人 宏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底公司用印。
二、增列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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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