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28號
債 權 人 南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沁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明田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利
率為百分之五),且狀附之和解書並未載明任何約定利率。
二、債務人高明田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不得由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之
送達代收人,請具狀刪除債務人
之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