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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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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8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28號 債 權 人 南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沁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明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   率為百分之五),且狀附之和解書並未載明任何約定利率。 二、債務人高明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不得由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之送達代收人,請具狀刪除債務人   之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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