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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5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長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仟   元之違約金,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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