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1號
債 權 人 上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家慶
代 理 人 蔡朝安
律師
債 務 人 聯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