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43號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詩
債 權 人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
債 權 人 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順德
債 務 人 梁武麟即裕統金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一)債權人昱名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萬
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權人東昇彎管有限
公司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
債權人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零柒
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