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
債 權 人 強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卿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2月2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
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
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
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