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2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沈耀國
債 務 人 鑫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春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鑫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提出蓋有債權人關防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
聲請狀(聲請狀僅
蓋有法定代理人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