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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1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泓升報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4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5,075 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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