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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501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王雲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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