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501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王雲峰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