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84號
債 權 人 沛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雅雪
債 務 人 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橋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
政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