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豪傑開發有限公司、林俊明、林俊德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俊明、林俊德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豪傑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清償計算書,並敘明充償本息之情形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