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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52號 債 權 人 昌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讚得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國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國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依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其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應為張保進,王䕒儀,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   正。) 二、債務人國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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