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52號
債 權 人 昌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讚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國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國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依台端所附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其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姓名應為張保進,
而非王䕒儀,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
正。)
二、債務人國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