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7號
債 權 人 詹益興
債 務 人 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南
人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嘉南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許牡丹、詹俊邦、詹崚君開具之
債權讓與證明。
二、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