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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4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7號 債 權 人 詹益興 債 務 人 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貳萬玖仟肆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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