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7號
債 權 人 詹益興
債 務 人 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南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貳萬玖仟肆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