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28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債 務 人 韡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震峯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
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
明
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
期間內
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
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
不動產支付或
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
人為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王雲忠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向本院聲請扣押王雲忠於債務人韡普企業有限公司處
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對債務人核發扣
押及移轉薪資債權命令,
嗣債務人於同年月13日對該
執行命
令聲明異議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執字第16
9816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則
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既經
債務人異議,
難認已生效力,該薪資債權即尚未移轉於債權
人,債權人持之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