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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28號 債 權 人 莊玉燕 債 務 人 韡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震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 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 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 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 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 人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王雲忠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向本院聲請扣押王雲忠於債務人韡普企業有限公司處 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對債務人核發扣 押及移轉薪資債權命令,債務人於同年月13日對該執行命 令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執字第16 9816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既經 債務人異議,難認已生效力,該薪資債權即尚未移轉於債權 人,債權人持之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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