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55號
債 權 人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義昌
債 務 人 蘇筱淇即協聖昌企業社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筱淇即協聖昌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本件債務人究係蘇筱淇或協聖昌企業社?並提出債務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