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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55號 債 權 人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債 務 人 蘇筱淇即協聖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筱淇即協聖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究係蘇筱淇或協聖昌企業社?並提出債務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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