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62號
債 權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琳
債 務 人 潘全治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全治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潘全治
住所地在台中市,
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又本
件債權人尚未繳納
裁判費用,既本件聲請應予駁回,是本院
不另先行裁定補正繳納,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