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47號
債 權 人 麥香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政宗
債 務 人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即荷蘭邨休閒渡假飯店
法定代理人 余翔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