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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60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47號 債 權 人 麥香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政宗 債 務 人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即荷蘭邨休閒渡假飯店 法定代理人 余翔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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