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1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13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裴正盛 人 債 務 人 楊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