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5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32號 債 權 人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和 債 務 人 月子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