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
債 權 人 利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家萍
債 務 人 張璥婨即萱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璥婨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萱祐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萱祐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業事業登
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