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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 債 權 人 利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家萍 債 務 人 張璥婨即萱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璥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萱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務人萱祐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業事業登   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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