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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1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86號 債 權 人 青春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松 債 務 人 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珍玉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洪珍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之託播單等及發   票,皆只有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若係誤   繕,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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