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86號
債 權 人 青春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福松
債 務 人 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珍玉
人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洪珍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依所附之託播單等及發
票,皆只有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若係誤
繕,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海天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