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3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88號 異 議 人 壹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泓嘉 異議人債權人漢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2年8月1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 議人遲至102年8月22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 102 年8月21日 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