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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35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0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債 務 人 金建億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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