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502號
債 權 人 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威星
人
債 務 人 永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燕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
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應向張威星負清償責任之
依據及提供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裁定命其
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
19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
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