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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4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813號 債 權 人 禾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頂 債 務 人 陳瑞光即大慶診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瑞光即大慶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瑞光即大慶診所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   證明文件,若為合夥,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   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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