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813號
債 權 人 禾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頂
債 務 人 陳瑞光即大慶診所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瑞光即大慶診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瑞光即大慶診所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
證明文件,若為合夥,並應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
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