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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5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93號 債 權 人 育億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之1 法定代理人 蘇淑珍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 債 務 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兼法定代理 洪俊華  住高雄市○○區○○○路○○○號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鋮鋼鐵有限公司、洪俊華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俊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鋮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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