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93號
債 權 人 育億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之1
法定
代理人 蘇淑珍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1
債 務 人 華鋮鋼鐵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兼法定代理 洪俊華 住高雄市○○區○○○路○○○號
人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鋮鋼鐵有限公司、洪俊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俊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鋮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