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
債 權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信來
債 務 人 古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偉良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古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
經查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資料債務人為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歐昶凌,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