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62號
債 權 人 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輝
債 務 人 大樹大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玟
債 務 人 林添印
一、(一)債務人大樹大企業行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伍
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添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三)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
同
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