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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6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62號 債 權 人 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輝 債 務 人 大樹大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玟 債 務 人 林添印 一、(一)債務人大樹大企業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伍     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添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三)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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