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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1、3、4、5             、20、21樓32號3、4、5、20、21樓             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台北市○○區○○路○○號1、3、4、5             、20、21樓32號3、4、5、20、21樓             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             樓之1 代 理 人 林昱瀚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6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苙有限公司、邱月娥、張道明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苙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08月23日建二公字第000000   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邱月娥、張道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宏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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