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1、3、4、5
、20、21樓32號3、4、5、20、21樓
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
樓之1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住台北市○○區○○路○○號1、3、4、5
、20、21樓32號3、4、5、20、21樓
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
樓之1
代 理 人 林昱瀚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6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苙有限公司、邱月娥、張道明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苙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08月23日建二公字第000000
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邱月娥、張道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宏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