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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8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 債 權 人 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泰  住高雄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阮文泉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 債 務 人 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國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恳群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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