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
債 權 人 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
代理人 許金泰 住高雄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阮文泉
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
債 務 人 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國安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恳群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