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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9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02號 債 權 人 嘉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齡慧 債 務 人 陳彩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彩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附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應為健   隴藥局,若為獨資,應列為陳彩筠即健隴藥局;若為合夥,   應列為健隴藥局,法定代理人陳彩筠。) 三、健隴藥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四、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   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彩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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