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02號
債 權 人 嘉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齡慧
債 務 人 陳彩筠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彩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附
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應為健
隴藥局,若為獨資,應列為陳彩筠即健隴藥局;若為合夥,
應列為健隴藥局,
法定代理人陳彩筠。)
三、健隴藥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四、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
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彩筠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