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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9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639號 債 權 人 大漁水產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別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詳細資料到院以供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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