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099號
債 權 人 易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委廷
債 務 人 張鳳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本金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陸
元、利息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
違約金新台幣
壹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及
按上開本金新台幣伍拾捌萬
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上開本金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