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94號
債 權 人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慧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潘振鵬、陳雅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潘振鵬、陳雅芳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50,350元
之依據?(依台端所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觀之,發票人為
雅芳實業有限公司、
背書人為振鵬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潘
振鵬、陳雅芳僅為
法定代理人,
而非票據債務人。)
二、債務人雅芳實業有限公司及振鵬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