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57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忠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振益
人
債 務 人 梁丁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
所載
至清償日為止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