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3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債 權 人 嘉德藥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   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