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84號
債 權 人 嘉德藥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信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
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