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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4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109號 債 權 人 侯宥君 債 務 人 吉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言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補正債務人吉言企業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原因事   實、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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