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00號
債 權 人 文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霖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順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退票日為民國102年10月1日)。
二、債務人順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