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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債 務 人 德瑞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友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德瑞台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丁友道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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