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泉
債 務 人 德瑞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友道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德瑞台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丁友道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