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98號
債 權 人 唐海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黼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王黼尊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70,800元之依據?
(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觀之,債務人為聯合服務科技
有限公司,債務人王黼尊僅為法定
代理人,
而非債務人。)
二、債務人聯合服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王黼尊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