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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4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98號 債 權 人 唐海燕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黼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王黼尊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70,800元之依據?   (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觀之,債務人為聯合服務科技   有限公司,債務人王黼尊僅為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二、債務人聯合服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王黼尊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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