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716號
債 權 人 英耐德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
樓之1
送達代收人 程進卿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
樓之1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元和信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英耐德實業有限公司、元和信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正確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增列之(
聲請狀均未記載)。
三、債務人元和信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