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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48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林慈禧 債 務 人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淑玲 人 債 務 人 黃鴻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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