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48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藍顯裕 債 務 人 重信塗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陳玉 人 債 務 人 曾土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伍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