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藍顯裕
債 務 人 重信塗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陳玉
人
債 務 人 曾土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伍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