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8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百隆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百隆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債務人百隆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