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28號
債 權 人 順泰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國榮
債 務 人 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