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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7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040號 債 權 人 品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世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焰即一欣冷氣電機行、上十慶電器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須同時有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張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上十慶電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債務人一欣冷氣電機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   記資料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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