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040號
債 權 人 品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世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焰即一欣冷氣電機行、上十慶電器有限公
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
聲請狀。(須同時有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張焰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上十慶電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債務人一欣冷氣電機行向所屬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
記資料之證明文件,
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